“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湖龙井”的生产、经营,维护和提高“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湖龙井”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该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具体是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茶园在三面环抱的群山中,峰峦叠翠,依山傍水,受一湖一江水气调节和东南季风的影响,气候温暖、湿润、多雾,年平均温度16℃,年降水量1400毫米左右,森林覆盖率高达70%以上,茶树与森林相连,茶园与自然环境完美融合,西湖龙井茶区大部分土壤属“西湖石英岩”的残坡积物和黄泥沙土,土壤透水性、通气性较好;化学成分的特点是钙与含钾量中等,有机质和磷的含量适中,土壤pH值4.5—6之间。独特的小气候和植被、空气、水分、土壤四大要素优化组合的自然条件,极有利于茶树生长和氨基酸、蛋白质及芳香物质的积累与组合。


第六条 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西湖龙井茶外形“扁、平、光、直”,呈现为中间大、两头小,似“碗钉”,茶条扁平光滑无茸毛;干茶色泽金边绿叶略带糙米色或翠绿;香气幽雅清高,具蛋黄清香或兰花香;滋味甘鲜醇和;汤色碧绿黄莹;叶底细嫩成朵。用玻璃杯冲泡龙井茶时,一旗一枪林立杯底,犹如朵朵兰花,茶汤碧绿,清香四溢,香气清高,滋味甘醇。同时西湖龙井茶对成品茶的长度要求严格,特级茶长度在1.5-2.0cm之间,一、二级茶长度在2.0-2.3cm之间。


第七条 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必须选用龙井群体种,龙井长叶和龙井43等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茶树良种。每批采摘茶鲜叶要求达到“嫩、匀、净、鲜”四字要求;采摘每批茶鲜叶要求做到“三不采”(不采紫色芽叶、不采病虫芽叶、不采碎),“四不带”(即不带老叶、不带老梗、不带什物、不带夹蒂)。西湖龙井茶加工工艺流程:鲜叶摊放 → 摊放叶分筛 → 青锅 → 回潮 → 二青叶分筛 → 辉锅 → 干茶分筛 → 复辉(挺长头)→ 复筛归堆 → 贮藏。十道工序相辅相成,摊放是前提,青锅是基础,辉锅是关键。西湖龙井茶炒制采用抓、抖、搭、搨、捺、推、扣、甩、磨、压等“十大”手法, “十大”手法在炒制时根据实际情况交替使用、有机配合,做到动作到位,茶不离锅,手不离茶。 要求保持茶叶的颜色翠绿、香味醇高和外形美观。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派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并对“西湖龙井”产品当场抽样带回检测;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申请领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五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领用数量以西湖龙井茶茶农用防伪标识等重量调换; 
2、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1、维护“西湖龙井”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不定期抽检和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3、“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西湖龙井茶的质量的监督检测。 
5、维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保证“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2015年12月14日 10:11
协会概况